一、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以下簡稱消防機關)受理火災調 查資料申請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九、消防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消防機關提供火災調查資料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