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 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並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事後意見反 映及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管理措施。
十一、本署技工、駕駛及工友準用本管理措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