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壹、本署公文時效:
一、列管機制:
(一)一般公文處理時限:
      1.最速件:1 日。
      2.速件:3 日。
      3.普通件:6 日。
      4.限期公文:來文或相關規定有期限者,依其規定。
(二)以總收文之次日為起始日,承辦人對屆辦期限之案件,應儘速辦結
      或敘明理由辦理展期,並由本署公文稽催人員每日登入公文製作系
      統查看屆辦期限之公文,並以電話方式逐案催辦承辦人儘速辦結。
(三)申請展期公文應於辦理期限屆滿前提出,展期次數最多 2  次,每
      次以 10 日為限,屆期仍未能辦結且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者,應簽
      奉首長同意,辦理專案列管。
(四)申請公文第 2  次展期者,應填具具體逾限事由。
二、議處機制:
(一)申誡:
      1.擅將公文交付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真者。
      2.無故積壓公文致延誤時效者,依下列規定懲處:
     (1)延誤未滿 7  日者,口頭告誡。但口頭告誡累計達 3  次以上
          ,申誡 1  次,並以重新累計方式處理。
     (2)延誤 7  日以上,未滿 14 日者,申誡 1  次。
     (3)延誤 14 日以上,未滿 21 日者,中誡 2  次。
      3.逾期待辦公文,經催辦且無正當理由仍未辦結或辦理展期者。
      4.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 2  日以上者。
      5.其他違失情節,經書面、口頭等方式告知仍未改善者。
(二)記過
      1.毀損、棄置、遺失、無故抽(拆)換公文或檔案者。
      2.無故積壓延誤公文達 21 日以上者,記過 1  次。
      3.其他情節嚴重,足以影響本署聲譽者,記過 2  次。
(三)專案議處
      公文處理發生錯誤、遺失,致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本署行政效率者
      ,依其情節輕重,專案議處。
伍、其他
(一)請各組室科長、審(核)稿幹部及主管主動清查、追蹤、管制。如
      未善盡職責致屬員受記過以上或專案議處者,除填具「內政部消防
      署各組室科長、審(核)稿幹部及主管未能主動清查、追蹤、管制
      屬員公文時效、會議紀錄及交辦案件逾限事由陳述表」(如附表 3
      )送請本署綜合企劃組提公文稽核小組審議外,並應負連帶責任。
(二)經本署公文稽核小組審議決議議處案件,由綜合企劃組簽陳移請本
      署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為激勵及督促同仁妥善處理公文、會議紀錄及交辦案件,原則上每
      半年檢討 1  次,針對表現優異同仁,予以適度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