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整合中 央相關防救災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防救災資源,律定管理作業,以利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以強化災害應變效率,降 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七、獎懲: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隨時就資料庫系統之填報狀況,建請中 央各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