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通報工作,以期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掌握災情,確實傳遞災情,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發揮救災效能,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八、各級機關(單位)相關人員,執行本規定通報作業有功人員,得從優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