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防機 關支援災害處理,以迅速整合防救災資源,特訂定本規定。
七、會議及訓練演習 為利支援救災作業順利進行,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得召開相 關會議或辦理各項演習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