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三款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 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審議,特訂定本規範。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經依本規範審查通過,且無違反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 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始得核准免受山坡地開發建 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