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 六點所定事項,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中央及地方 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機制,有效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特訂定本規定。
十二、獎懲 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 進駐機關(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