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 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稱專業機構)之認可事宜,特訂 定本須知。
十三、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上網公告: (一)有第十二點各款規定情形累計達三次以上。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消防機關查核業務。 (三)所聘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更換未經核定之講師。 2.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 3.推薦液化石油氣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器材。 4.原認可資料內容有虛偽不實。 5.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