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消防機關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十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下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 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之審查及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八、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定義及儲存或處理能力計算方 式如表七;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如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