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保護民眾生命安全,並 執行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越者 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