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 統第二階段建置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連通偏鄉地區鄉長、村 長及偏遠部落鄰長等之通訊,達成各層級救災單位、災害潛勢區及偏 遠地區之間通報無死角目標,並執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八、本部得以每年實際獲列總預算數,依本原則規定規劃編列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