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四年中程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裝備器材補助事宜,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防人員個人裝備防護能力、強化火災搶救、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 、複合式災害搶救裝備及搶救效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十一、消防署應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依本作業原則編列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