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八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發佈,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設置外,應優先按前揭部分條文修正規定設置之。
玖、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