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供公共安全使用 之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認定事項,特訂定 本規範。
十二、地方消防機關應每年查詢防救災協勤車輛有無違反第九點規定之違 規紀錄並查核其使用情形;查核結果應通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