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作為策進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措施之參考。 (二)作為檢討建築物防火管理、消防防護計劃執行措施之參考。 (三)作為火災搶救、人命救助措施及對策之參考。 (四)分析、檢討管理權人、所有權人及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之相關 作為,以達落實防火安全管理之目的。
八、考核: (一)本規定之執行情形列為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工作各類別項目自主評核 表之加、扣分項目。 (二)落實執行本案之有功人員,內政部消防署將函文核予相關人員行政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