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植防災士,以強化民眾自主防救災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十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培訓所屬單位人員或所轄申請韌性社區 認證之防災社區民眾等成為防災士,應檢具培訓計畫向本部申請辦 理防災士培訓課程,經審查通過後,得準用第三點以外之規定。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每年培訓總人數 直轄市至多三百人,縣(市)至多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