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注意事項
(一)近鄰人力定義如下:
1 近鄰人力需能於場所發生火災,並經通知後從住居能於二分鐘
內抵達火災現場。
2 近鄰人力之住居須有與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之裝置。
3 近鄰人力須曾參與場所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並有佐證資料。
(二)為模擬夜間人員處於應變能力較差的情境,請演練發現火災信息
的人員及各相關應變人員(不論有無就寢)應靜待警報聲響後十
五秒後(此十五秒納入應變行動時間計算中),始能開始應變行
動。
(三)初期滅火行動操作滅火器開始滅火後應持續該姿勢十五秒,室內
消防栓要三十秒。
(四)收容避難弱者如遇收容人員因身體因素無法參與驗證時,得免參
與驗證,並依附錄三推算所有人員參演時的驗證時間。
(五)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驗證計畫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情
境、人員清冊、應變行動流程圖及各應變行動內容。
(六)同一人得兼任不同任務時,除所兼任之任務外,仍應完成原應變
事項。
(七)進行驗證時,應符合自身場所特性、營業形態及員工人數等,規
劃驗證流程,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待命位置應符合夜間工作位置及
狀態,並以人命救援為優先,於界限時間內完成所有收容人員之
避難引導行動。
(八)驗證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檢討內容包括各應變行動內容優劣
得失、以實測界限時間驗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行動能力及未
來策進作為。
(九)驗證結束後發現原訂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計畫及自衛消防
編組與實際運作不符時,防火管理人應提報變更消防防護計畫。
(十)管理權人依本要點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得視同辦理
每半年之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一次。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推動期程,除中央或地方消防機關
指定之場所應列為優先辦理,及其他場所由各消防機關視其危
險程度自行訂定外,餘採下列三階段進行。但因疫情等不可抗
力因素,得依轄區場所家數、規模等執行作業需求調整辦理時
程,並函報本部消防署備查:
1.第一階段: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直轄市、縣(
市)消防局所屬大隊,依本要點於轄內老人福利機構(長期
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榮
譽國民之家至少擇一家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示範
驗證。
2.第二階段: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直轄市、縣(市
)消防局,指導所轄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之管理權人完成自衛
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並於全數驗證完畢後各消防機關依
下列原則持續辦理。
(1)實測界限時間在預估值以內之場所,後續如有增建、改建
或變更用途時,管理權人應自行辦理並將結果提報消防機
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情形派員前往指導。
(2)超過預估界限時間及拒絕驗證之場所,消防機關應列冊備
查,並得視場所配合程度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督導
,俟該場所管理權人依強化火災預防改善事項完成後,再
前往指導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3.第三階段: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直轄市、縣(
市)消防局,指導所轄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旅
館,依本要點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完畢,並於全
數執行完畢後依下列原則持續指導。
(1)實測界限時間在預估值以內之場所,後續如有增建、改建
或變更用途時,管理權人應自行辦理並將結果提報消防機
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情形派員前往指導。
(2)超過預估界限時間及拒絕驗證之場所,消防機關應列冊備
查,並得視場所配合程度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督導
,俟該場所管理權人依強化火災預防改善事項完成後,再
前往指導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十二)管理權人得委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指導機構辦理自衛消防編
組應變能力驗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