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 六點規定,並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消防 機關)常年訓練術科教官(以下簡稱常訓教官)之教學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十七、地方消防機關常訓教官之遴選、調派及考核,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