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培訓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
(一)執行成效總評分結果低於六十分。
(二)執行成效總評分結果低於七十分,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執行計畫書事項變更,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報本部核准。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查核。
(五)距前次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結束之日,時間達一年以上。
(六)未依第六點規定,妥善保管資料、保存至少二年或遵守個人資料保
護法等相關法令。
(七)違反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八)其他經本部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培訓機構經本部依前項規定廢止認可者,一年內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認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