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指導各級消防機關辦理火災搶救指揮訓練,以強化指揮人員及其幕 僚之指揮能力,提升火災搶救指揮效能及救災安全,特訂定本指導原 則。
八、本指導原則發布前,本署核發之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訓練證書,於本指 導原則發布後,視為中央班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訓練認定有疑義時,以訓練總時數達四十小時 以上,且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課程達二十小時者,視為火災搶救指揮相 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