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整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以下稱地方消防機關)訓練量能,將訓練資源作最有效運用,以充實 現職消防人員之防救災安全知能,提升消防人員救災訓練效能及應變 能力,特訂定本原則。
十一、訓練成績不合格、退訓或無故不參加訓練者,由各級機關列入年終 考績(成)之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