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就內 政部主管之民間捐助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消防財團法 人)董事選任程序及方式為適當之監督,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五、民間消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後,應填具財團法人基金會 董事選任許可檢核表(如附件一)及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切結書(如 附件二),連同董事選任名單一併陳報內政部許可;經內政部許可後 ,董事始得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