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年九月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七三六 六號函核定修正「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 百十年)」為「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三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百 十一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計畫經費來源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補助受補助機關優先汰換老舊消防車輛資訊及 一百十一年底前需全部汰換(含獎勵補助)消防車輛資訊如附錄一 至附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