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行政院提升我國消防防救災功能新思維,激勵服務熱忱,強化 消防戰術技能及提升工作績效,遂行與人民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 慰勞各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辦理及 協助消防勤業務有功人員,特訂定本原則。
五、本原則經費來源,由民間捐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