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類教育訓練開班所需之訓練 教材編撰及課程審查相關事宜,使訓練教材內容符合消防實務、專業 領域、法令規定及各類訓練需求,以維持優質教學水準,提升工作知 能,特訂定本要點。
十三、各單位及本委員會辦理相關訓練教材審查或出力有功人員,得依實 際出力情節核實辦理敘獎;因推遲怠惰致影響訓練推展或品質者, 依規定追究責任。 前項人員有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者,每半年依下列標準辦理 敘獎: (一)達五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二百人次以上,嘉獎一次。 (二)達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五百人次以上,嘉獎二次。 (三)達二十班以上或受訓人數達一千人次以上,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