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本署港務消防隊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為其從事防疫工作人 員辦理防疫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預算第四次追加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