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大規模災害整備方向,持續深化地方政 府災害防救能量,強化民眾災害風險意識及溝通,達成計畫總目標, 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計畫相關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八、本部依第四點第六款、前點第二款規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 款編列不足而縮減或取消之補助款,得依其餘受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數量平均增予補助。 前項所定其餘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量之計算,以前項規定 增予補助款得相對應編列配合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