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保障並 慰勞依本法與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之權益及辛勞 付出,特訂定本原則。
九、發給津貼所需經費,由各津貼發給機關(構)編列年度預算或以災害 準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