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一○一八 四五八三號函核定「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第二期中程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及一百十五年底前需全部汰換(含獎勵補助)消 防車輛資訊如附錄一至附錄二,各式車種建議規格如附錄三至附錄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