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內政部消防署為甄選績優防火宣導隊人員,進行公開表揚,以 強化服務士氣,特訂定本規定。
十、其他: (一)當選後,5 年以內因受刑事案件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良前科紀錄 者,註銷其菁英榮銜。 (二)消防機關甄選人選,如有甄選不實情事,經查明實據者,撤銷甄選 資格,並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