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一○ 四四六八二號函核定「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二年中程計畫」修正為 「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三年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如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