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一○四五 四三九號函核定「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科技化救災用無人 載具裝備協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全額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採購救災用無人載具相關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八、內政部及受協助對象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 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