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城鄉建設公共服
    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廳舍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十、計畫執行控管如下:
(一)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計畫,執行期限應於核定六個月內完成。
(二)耐震補強、拆除重建及非自有廳舍、災害應變中心重(新)建等預
      算規模較大之工程,屬跨年度補助計畫,以分年編列經費方式辦理
      。
(三)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
      度。
(四)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機關
      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本部得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
      補助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刪減補助經
      費或取消補助。
(六)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即函報
      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