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城鄉建設公共服 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廳舍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十一、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