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精進火災調查效能暨服務躍升中程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現代化
    火災現場勘察車及現場證物採證工具,以提升火災調查服務品質,特
    訂定本作業原則。
十二、本計畫補助之各補助項目,其所有權歸屬、保管維護及優先使用事
      項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應對各補助項目予以造冊管理,
        定期實施盤點。
  (三)各補助項目應指定專人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本部
        消防署得就各補助項目辦理抽檢。
  (四)各補助項目後續保管、維修、更換及管理等事宜,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自行編列經費辦理。
  (五)依據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第四點第三款規定,各補助項目得配
        合本部消防署支援、協助他轄消防機關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