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三一○一 二三六九號函核定「充實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個 人救災裝備器材中程計畫」(以下簡稱本中程計畫),以中央特別統 籌分配稅款全額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採購外勤消防人 員個人救災裝備器材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八、本部消防署及受協助對象得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 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