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充實各消防機關救護人員防護裝備、通訊及救護器材,
    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計畫,達成計畫總目標,特訂
    定本作業原則。
九、本計畫經費補助購置之項目【消防人員防護裝備(防護頭盔、防穿刺
    背心與相關配件)、止血帶、輕量化折疊式擔架及數位無線電手提臺
    】,其所有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教育訓練及相關費用負擔,規
    定如下:
(一)補助之裝備器材由受補助機關統一採購者,其所有權歸屬受補助機
      關,應於各項裝備註明「內政部消防署補助」字樣,確實撥補供所
      屬救護人員使用。
(二)管理:受補助機關應對補助採購之項目予以造冊管理,並定期實施
      盤點。
(三)維護保養:受補助機關應依本部消防署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消
      署企字第一○四一三一四○六二號函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
      護作業規範」辦理,並指定救護人員或廠商管理維護各項裝備及器
      材,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四)教育訓練:受補助機關應定期實施各項裝備及器材之教育訓練,確
      保救護人員均能正確操作、穿戴或使用。
(五)相關費用負擔:各項裝備及器材之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需費用
      ,應由受補助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