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機構,辦理本署與所屬機構 權責劃分規定所列授權代擬署稿事項所製作之公文書稿發文作業有所 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五、各機構於每月五日前報送前一月份代擬署稿發文案件彙總表(如附件 二)供本署管控代擬署稿案件發文數量,本署秘書室文書科得隨時派 員抽查各機構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