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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僅
得參加其中一種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應
接受下列訓練:
一、基本訓練:十六小時以上;其課程範圍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災害認識:二小時。
(二)災害搶救:四小時。
(三)緊急救護:四小時。
(四)簡易搜救:四小時。
(五)災害心理及團隊組織:二小時。
二、複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
    實施,每年八小時以上。
前項各款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認可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
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完成第一項第一款基本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救災識別證
。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經通知協助救災時,參加協
助救災編組人員應攜帶救災識別證報到。
協助救災工作應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揮,不得單獨為之。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編組人員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發給機關得註銷其救災識別證: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
    良後果。
二、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