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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
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
登錄證書。
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
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一、申請書。
二、登錄證書正本。
三、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