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附件一「內政 部消防署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中其他類五、六有關火災 調查工作獎勵金之核發,特訂定本原則。
三、其他 (一) 執行本核發原則第二點之各項火災調查工作,具特別出力且著有績 效者: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二)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 (三) 申請工作獎勵金應註明同一案件未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