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熔接檢查:
(一)檢查方法:
1.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三七一○對儲槽側板縱
向熔接縫及水平熔接縫進行放射線透過試驗(攝影位置如表一所
示)。
2.依據 CNS 一二六五七對儲槽側板與底板、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
進行磁粉探傷試驗。
3.無法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時,依據 CNS 一二六六一進行滲透探傷
試驗。
4.以二分之一大氣壓之真空度(以下簡稱真空試驗)或儲槽內部施
加五十公厘水柱高之空氣壓(以下簡稱加壓測漏試驗)對儲槽頂
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進行測漏試驗;若管嘴及人孔等
相關熔接部分,或任何填角焊部分無法進行測漏試驗時,進行磁
粉探傷試驗或滲透探傷試驗。
(二)判定方法:
1.放射線透過試驗:
(1)不得有龜裂、熔入不足或融合不足之情形。
(2)內部斷裂在縱向熔接縫應在零點四公厘以下,水平熔接縫應在
零點八公厘以下。
(3)熔接處有吹孔及類似之圓孔(以下簡稱吹孔等)存在時,母材
厚度二十五公厘以下者,取邊長十公厘之正方形;母材厚度超
過二十五公厘者,取邊長十公厘及另一邊長二十公厘之長方形
,依表二所揭示吹孔等之長徑所定點數(以下簡稱吹孔等點數
),應在表三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吹孔等點數合
計值以下。
(4)渦形捲曲及類似之部分(以下簡稱渦形捲曲等)其長度應在表
四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以下。
(5)吹孔等及渦形捲曲等混合時,其吹孔等點數合計值應在表五所
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吹孔等點數合計值以下或渦形
捲曲等之長度應在表六所揭示母材之材質及厚度所對應之長度
以下。
2.磁粉探傷試驗:
(1)不得有龜裂之情形。
(2)內部斷裂在儲槽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者,應在零點四公厘以下
,其他部分之熔接縫不得有內部斷裂之情形。
(3)二個以上磁粉模樣長度在同一線上,且間隔在二公厘以下時,
其磁粉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應在四公厘以下。但相鄰磁
粉模樣長度中之任一者在二公厘以下,且小於其間隔者,不在
此限。
(4)熔接處有磁粉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
不超過十五公分之長方形,其超過一公厘之磁粉模樣長度合計
在八公厘以下。
3.滲透探傷試驗:
(1)不得有龜裂之情形。
(2)二個以上指示模樣長度在同一線上,且間隔在二公厘以下時,
其指示模樣長度及間隔之合計長度應在四公厘以下。但相鄰指
示模樣長度中之任一者在二公厘以下,且小於其間隔者,不在
此限。
(3)熔接處有指示模樣存在時,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分且任一邊長
不超過十五公分之長方形,其超過一公厘之指示模樣長度合計
在八公厘以下。
4.測漏試驗:塗佈於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熔接縫上之發泡劑不
得有發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