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緩降機,其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
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一、用語定義
(一)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
連續交替下降之構造。
(二)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三)移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
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四)調速器:係指可以調整緩降機下降速度於一定範圍內之裝置。
(五)調速器連結部:係指連結支固器具與調速器的部分。
(六)穿著用具:係指套穿於使用者身上,以一端之套帶套穿所形成之套
圈固定使用者身體之用具。
(七)緊結金屬構件:係指連結繩索及穿著用具的部分。
(八)捲盤:捲收繩索及套帶之用具。
(九)最大使用人數:每一次下降能供使用之最多人數,且應具有最大使
用人數之穿著用具數量。
二、構造及性能
(一)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
組成。
(二)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
能異常。
(三)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
象。
(四)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 cm 以
上。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
者之虞。
(六)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
體重確實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
之穿著用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係
數)所得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
之變形現象。
三、材質
緩降機各部構造所用材質應符合下表(表一)之規定。
表一 構件材質表
┌────┬───────────────────────┐
│零件名稱│材質標準 │
├─┬──┼───────────────────────┤
│繩│芯料│CNS 941 (鋼纜總則)之規定且有耐蝕加工者。 │
│ ├──┼───────────────────────┤
│索│外裝│CNS 6378(棉紗)之 A 級規定且有結實構造。 │
├─┴──┼───────────────────────┤
│穿著用具│CNS 6378 之 A 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具有 │
│ │同等強度之尼龍絲。 │
├────┼───────────────────────┤
│調速器連│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結部 │ │
├────┼───────────────────────┤
│緊結金屬│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構件 │ │
├────┼───────────────────────┤
│鉚釘 │CNS 575(鉚釘用鋼棒)且有耐蝕加工者。 │
│ │〔如施以穿梭壓夾法則不在此限〕 │
└────┴───────────────────────┘
四、最大使用載重
緩降機之最大使用載重,應在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1000 nt 所得數值
以上。
五、試驗溫度條件
試驗時之周圍環境應在攝氏 10 度以上,35 度以下。
六、下降速度試驗
將緩降機固定在該繩索最長使用限度之高處(如繩索長度超過 15m
者則以 15m 之高度為準),進行下列試驗:
(一)常溫下降試驗
施予最大使用人數分別乘以 250 nt 及 650 nt 之載重及以相當於
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等三種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
一次時,其速度應在 16 cm/sec 以上 150 cm/sec 以下之範圍內
。
(二)20 次連續下降試驗
施予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0nt 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
右連續各下降 10 次之下降速度,任一次均應在 20 次之平均下降
速度值之 80 %以上 120 %以下,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
常現象。
七、含水下降試驗
(一)浸水處理
將繩索一端拉緊至另一端繩索之緊結金屬構件頂住調速器後,露在
調速器外面的繩索全部浸泡在水中,1 小時之後取出,含水後不得
將水擦乾,直接進行試驗。
(二)下降試驗
直接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二)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
速度值,應在壹、六、(二)所定平均下降速度值之 80 %以上 1
20 %以下範圍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八、低溫試驗及高溫試驗
(一)緩降機分別放置在攝氏零下 20 度及 50 度之狀態 24 小時後,立
即取出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
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並不得發生性能
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由於本項試驗係於含水下降試驗後進行,故應使繩索自然乾燥後再
進行低溫試驗,以避免水份在調速器內部產生凍結現象。
九、反覆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以相當於最大使用
載重之負載,左右各互加載且連續各下降 10 次〔繩索長度超過 1
5m 者,為繩索之長度除以 15 所得值再乘以 10 之乘積值(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之尾數捨去不計)〕做為 1 個週期,反覆實施 5
個週期後,再以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
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
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在繩索不產生異常的情況下,試驗超過 50 次者,得於進行下一週
期之試驗前更換繩索。
十、耐腐蝕試驗
(一)緩降機依 CNS 8886 (鹽水設備試驗方法)之規定進行鹽水噴霧時
,須將緩降機處於安裝狀態下噴撒。自然乾燥應於室內,使緩降機
處於安裝狀態下進行。
(二)依前項規定,以 5 %鹽水噴霧 8 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為 1
週期,反覆實施 5 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 24 小時,再將該緩降
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規
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
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
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一、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距離地板面 2m 以上(以不撞到地面為原則)之高
度進行試驗。
(二)由緩降機調速器之下降側拉出繩索 25 cm,向上提高,並於穿著
用具之一端加載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使其落下,反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
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
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
,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二、掉落試驗
(一)移動式緩降機之調速器由地板上 1.5m 高度(指調速器下端至地
板面之距離),向厚度 5 cm 以上之 RC 地板使其自然落下,反
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
之一端依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連續左右
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
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試驗時,應先將穿著用具及繩索移開,避免造成操作上之妨礙。
十三、強度試驗
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3.9(係數)所得數值之靜
載重實施加載試驗持續 5 分鐘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調速器、調速器之連結部及其緊結金屬構件等不得有支解、破損
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二)繩索及穿著用具不得有斷裂或破損之現象。
十四、套帶拉力試驗
於強度試驗後,自穿著用具切取一段套帶,並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
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係數)所得數值之靜載重實施加載,持續
5 分鐘(注意勿使受力不均),不得發生斷裂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十五、形狀及構造檢查
(一)外觀檢查:原則以目視方式為之,除於上揭試驗項目中檢查外,
並對其內部零件之形狀進行確認。
(二)分解檢查:將試樣分解後與設計圖面進行比對,檢查其尺寸是否
與圖面相符,尺寸公差及圖形繪製等是否正確。
(三)標示:緩降機應在該機上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
列事項。
1.型式。
2.型號。
3.製造年月。
4.製造批號。
5.繩索長度。
6.最大使用載重。
7.最大使用人數。
8.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9.使用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