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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目的
    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於火災發生時,在消防人員抵達前,
    經由場所內部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之前提下,能依火
    災情境,迅速進行狀況判斷,採取有效自衛消防活動,以確實發揮早
    期預警、及時滅火、有效引導避難之初期應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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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項
(一)平時即應依場所屬性進行自衛消防編組並提示活動重點(參考附錄
      1) ,瞭解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施)及
      器具等相關動態及靜態之場所特性,於進行自衛消防編組實作演練
      時,應先行規劃相關準備事宜(參考附錄 2)。
(二)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雖於應變事項表中列為必備項目及選
      擇項目,亦可予以刪除免予實施。
(三)完成避難引導行動之預估臨界時間,如場所規模過於複雜、特殊或
      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而確實無法估算時,僅需進行自衛消防
      編組演練行動之查核。另估算臨界時間,如基於一定的前提條件及
      火災理論,得進行簡易計算而求得(如依據建築技規則總則編第 3
      條及第 3  條之 4  所提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等
      ),應予活用,並以該值作為預估之臨界時間。
(四)同一人兼任不同任務時,所兼任之任務,仍應依應變事項表進行。
(五)進行模擬訓練之收容人員及自衛消防編組人數,應力求符合該場所
      之實際情形。
(六)進行演練時,應符合自身場所特性、營業形態及員工人數等,規劃
      演練流程,並以人命救援為優先,於臨界時間內完成所有收容人員
      之避難引導行動。
(七)各項應變事項進行時,應查核是否在臨界時間(表 1)內完成有關
      人員之疏散引導,並查核各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是否掌握所進行之應
      變事項(表 2-1  至表 2-3)。
(八)演練及驗證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檢討優劣得失及未來策進作為
      。
(九)如場所特性確實無法進行臨界時間之估算,可不必硬性規範收容人
      員之避難引導時間,惟仍應就上述應變事項進行演練及驗證,有關
      完成避難引導之預測臨界時間(形成防火區劃)之計算,可彙整如
      下圖。
(十)本綱領係行政指導文書,請據以指導轄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得與本署函發之下列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結
      合進行:
      1.92  年 1  月 13 日消署預字第 0920500046 號函發之高層複合
        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
      2.94  年 3  月 16 日消署預字第 0940500157 號函發之大型空間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及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
        構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上述 2  項計畫同
        1 文號)。
      3.96  年 7  月 20 日消署預字第 0960500465 號函發之觀光旅館
        、旅館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