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 為強化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之配合聯繫機制,以提 升災害 (包含意外事故) 現場執行緊急救護之作業效率,特訂定本要 點。
六、傷患通報及後續追蹤 地方衛生機關接獲災害通報時,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小時內,完成通報 衛生署,其後,於災害應變階段,每小時更新資料通報一次;災害復 原階段於每日十時及十六時通報最新留院傷患資料。 前項傷患通報,地方衛生機關應副知救災救護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