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二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三 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二四二一五號函頒修正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瓦斯管理部分」。
捌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