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廢止火災原因調查實施要點 (98/11/17 廢止)
壹、目的
    為落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之執行,明確規範工作要領,以為準據,特
    訂定本要點。
玖、聯繫配合
一、重大或特殊火災案件,認有申請支援之必要時,得依「內政部消防署
    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於火災案件發生後三日
    內向本署申請支援。
二、火災案件均由管轄之消防機關負責原因調查工作,並製作火災原因調
    查報告書;而延燒範圍橫跨二個以上管轄區域之火災,應由最先起火
    處所之管轄機關負責原因調查,延燒區域之消防機關協助調查工作之
    進行。如有爭議,由本署指定調查機關。
三、為調查鑑定特殊或重大火災原因,本署得調度他轄消防機關專責火災
    調查人力或裝備,支援協助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工作。
四、火災原因調查涉及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時,應事先聯繫、協調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