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防火牆及防 火水幕之設置基準,特訂定本基準。
十一、防火水幕設備之緊急電源、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 等,本基準未規定者,準用「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及「消防幫 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