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十三 本部得視需要對經認可之專業機構進行考核,其訓練場所之設施、 師資或行政管理等相關事宜不符規定,當年度累計達三次 (含) 以 上者,取消原認可資格。